智能手机系统能否认定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
智能手机的通讯系统,属于 “”。
根据《人民、人民院关于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设备、
根据该解释,具有“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通信设备,也属于 “计算机信息系统”。智能手机的核心是数据处理,显然都是具有“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通信设备,智能手机和计算机一样,使用的操作系统、的运行空间,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等程序,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实现无线接入。所以, 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例如,实践中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通过修改手机的登录密码,远程锁定的智能手机设备,致使无法开机使用,这种对手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的行为,如若造成一定数量的智能手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第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后果严重”的情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若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在这类中,手段行为构成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目的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牵连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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